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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文章来源:SKLFS  作者:SKLFS  发布时间:2014-10-27

第1条  为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和学位论文质量,加强规范管理,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经室务会议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特制定我室关于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说的研究生,包括:经过考试录取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委培、代培和定向培养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硕连读、硕博连读、4一5分流和免试录取的硕士和博士研究生。

第3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若干规定:

    (1). 委培、代培和定向培养的研究生,在读期间不得申请自费出国留学;

    (2).  学硕连读、硕博连读、4一5分流和免试录取的研究生,在读期间不得办理自费出国留学;

    (3).  经过考试录取的研究生,自入学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办理自费出国留学手续。

第4条   研究生参加教学科研实践环节的若干规定:

    (1).  研究生在读期间必须参加下列教学科研实践环节,并获得相应学分;

    (2).  博士研究生在第二学期末,硕士研究生在第三学期末,必须在教研室内做论文开题报告,通过者记1学分;

    (3).  研究生必须参加教研室或实验室组织的学术报告会。每听取五次学术报告会,并主讲一次学术报告,由室里主持学术报告会的教授签名同意后,记1学分,最多2学分;

4. 研究生参加实验室建设、实验设备的安装调试和仪器设备维修等实验技能活动。在实验室连续工作两周,每天8小时,记1学分;工作时间增加,按比例增加学分,最多为2学分;

5.  研究生参加教学实践,必须坚持到课,并切实进行辅导,上习题课和批改作业等,辅导72学时的课程,经主讲老师签署意见后记2学分;

6.  为了保证实践时间,实验室工作和教学实践可以在第二学年安排。

第5条  研究生第二外语学习的规定:

    (1).  硕士研究生鼓励学习第二外语;博士研究生必须学习第二外语。

    (2).  凡因故未修第二外语的博士研究生,须由导师提出申请,经室学术委员会审定报研究生院备案后,方可免修。

第6条   研究生助研费发放的规定:

   (1). 助研费是对研究生参加教学和科研工作的一种承认、肯定和经济上的支持。

   (2). 研究生必须完成预定的半年工作任务,是申请助研费的必要条件;

      (3). 助研费每半年申请一次,需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并经指导教师同意,方可上报;

     (4). 经室务会审查合格后,每半年发放一次助研费。

第7条   关于研究生学位申请的规定:

   (1). 硕士研究生修满课程学分和完成实践环节学分(开题报告1学分,参加学术报告会至少1学分,实验室或教学实践2学分)以后,凭在核心刊物上发表文章(本人或导师是第一作者)的复印件或录取通知书以及学位论文,则可以申请学位;

   (2). 博士研究生通过课程考试并在核心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论文,且至少有两篇的第一作者是本人或导师,方可申请学位。 

第8条   关于研究生提前毕业的规定:

    (1).  研究生一般不得提前毕业。但对少数根据培养计划提前完成学业、成绩优秀者(硕士研究生在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名义发表两篇以上论文,博士研究生在核心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名义发表三篇以上论文,并且申请者需要在学校接受本学习阶段至少二年以上的严格学习训练),经室学术委员会同意并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提前组织答辩。

   (2).  室学术委员会每年4月初和9月初受理提前答辩者的申请。

第9条   关于研究生论文答辩的规定:

   (1). 硕士研究生的论文送审和答辩,每年分两次在实验室集中进行。

   (2). 5月初集中送审,6月中旬组织答辩;下半年10月初集中送审,11月中旬组织答辩。

   (3). 博士研究生论文答辩暂不作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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