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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物品和危化品管理工作条例
文章来源:火灾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9-14

   为吸取天津市滨海新区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大爆炸事件的惨痛教训,切实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验室特制定易燃易爆物品和危化品管理工作条例。

一、限于实验室现有条件,实验室将对“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危险品”逐步采取“零库存”的管理模式,即用多少买多少,不库存。各课题组有特殊需要必须多购存放的,须向实验室提交申请,得到同意答复后方可购买并在条件部的建议下妥善存放。未经许可多购存放的,实验室将视为无主物品对其进行集中处理;因此而造成事故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对已明确直接责任人的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危险品进行登记挂牌管理,登记内容包括:“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危险品的数量、品种、规格、存放地点、使用时间、保管人、责任人等”(见登记表)。

三、各研究室、课题组根据自身情况,定期进行安全自查。彻底排查安全隐患死角,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如危化品和燃烧实验台是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是否科学配备灭火器材,等等。对不符合安全规范的安全隐患要进行及时整改。

四、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小组”将定期对各实验台的油料、气瓶、柴草和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危化品进行集中统计和安全排查。对下达通知仍无人认领的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和其它危险品将集中进行处理和销毁。

五、研究生在进入实验台做实验前,导师应对其开展安全教育及培训工作。较大规模的燃火实验必须事先向实验条件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条件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实验。对学生造成的安全事故在追究学生本人的责任同时追究其导师的责任。

六、对因违规造成的安全事故将严肃处理,根据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通报批评、取消年度奖教金申报资格、取消提级、升职资格一次、警告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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